别让员工隐私成为企业管理的牺牲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湖北武汉一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例会上以“找内奸”为由,要求查看员工手机,原因是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公司进行了两次查看,员工林女士在第二次时拒绝配合,公司以此认为林女士就是“内奸”,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4月6日 Vista看天下)
该公司的做法明显不合理。从法律层面来看,个人隐私神圣不可侵犯。手机里存储了大量个人信息,强行查看属于侵害员工的隐私权。我国宪法、民法典和诸多条例都对公民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护。《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这一权益。《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规定,即使是父母、监护人等特殊关系者,也只能在取得个人同意、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等前提下,才能处理个人信息。因此,从该公司强制查看员工手机的行为来看,其已经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构成违法。
不可否认,企业需要营利,在为员工支付报酬的前提下有权要求员工履职、管理员工。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但正如该规定显示,企业管理不能逾越法律红线。公司若的确存在内部员工外泄公司信息的情况,可以委托专业律师调查取证,或要求公证机关介入,以合法手段解决问题。而不是将员工的隐私权作为牺牲品,让员工为企业管理买单。
企业侵犯员工隐私权并非个案,尤其是在大数据时代,企业收集、利用、买卖员工个人信息更是易如反掌。之所以存在这类乱象,归根结底还是在于企业缺乏法制意识和“以人为本”意识。企业只是员工的经济雇主,超出劳动合同之外的对员工个人信息的处理,不仅侵犯了员工的正当权益,还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同时,企业不由分说便查看手机、不顺心意便强制辞退、不留余地拒给赔偿——一顿操作下来,企业不仅违了法,更寒了员工的心。人心不齐,企业如何保证此后不会再次出现“内鬼”呢?
林女士拒绝公司查看手机的做法捍卫了自身隐私,值得肯定。在法治社会,法治的红利应当落到每一个个体的实处,这需要企业和个人共同发力。企业管理应当在法律的边界内多点“人情味”;个人在面对侵权时也要勇于发声。别让员工隐私成为企业管理的牺牲品,这理应是一个现代社会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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